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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等级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12 17:49:55 人浏览

导读:

伤残评定等级的最新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身体灵活度以及生活依赖他人的程度,如果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是属于一级残疾,如果是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的,则是六级残疾。

  一、伤残评定等级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3.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4.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5.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7.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8.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10.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快车提醒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三、可以重新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1.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2.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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