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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理赔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3 13:00:57 人浏览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理赔的,由当事人及时联系承保的保险公司,而后由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或者到交通部门了解现场出险情况,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保单、行驶证等材料,由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等。

  一、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理赔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的,理赔的流程如下:

  1.拨打承保的保险公司电话;

  2.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或者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

  3.对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文件材料;

  4.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后,评估费用;

  5.保险公司审核索赔单据;

  6.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领取理赔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当事人应如何申请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 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组成要素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一般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实施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

  这里的道路一般专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在院内通道、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应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2.受害人须有损害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损害或财产损失,且这些损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致害人一般是引起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在道路上运行或通行时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

  4.致害人须有过失

  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只包括过失。且过失采推定形式,即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失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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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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