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是什么
导读: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因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如银行贷款、拖欠的货款、工资等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伙公司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并无任何前置程序或者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个人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于个人合伙来讲存在一个前提,即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公司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公司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公司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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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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