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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付款方未能收到货物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9 15:11:00 人浏览

导读:

当付款方未能收到货物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是合同有约定的,合同约定地是履行地,没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交易行为地等等。

  一、当付款方未能收到货物如何确定合同履行

  支付货款没收到货产生合同纠纷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合同约定地是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是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3.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4.情势变更原则

  在对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应该进行催告,督促对方尽快的履行合同,经过催告以后还不履行合同的就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了。因对方不履行义务导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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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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