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是哪些
导读: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6.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8.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到期债权不实现,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实现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发包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程款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纠纷产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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