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如下:
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责任由自己独自承担;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缴纳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1.股东与受让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2.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股权转让后不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一人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的,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他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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