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导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2.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3.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4.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为: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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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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