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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保护性条款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2 09:34:20 人浏览

导读:

长期借款保护性条款有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等。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准确列明借款合同当事人等。

  一、长期借款保护性条款有哪些

  长期借款合同的保护性条款有:

  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2.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

  3.对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小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4.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

  5.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

  6.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提醒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注意:

  1.准确列明借款合同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民法典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等。

  2.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3.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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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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