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所需的材料有哪些内容
导读: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保留一份,除了说明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外,申请书还应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写下接收仲裁文件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开庭的时间,只要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就是符合程序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5.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
6.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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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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