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区别
导读: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承揽关系中,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
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
民事加工承揽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定做项目。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和价款作明确约定。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
2.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规格。
3.数据的提供。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方式。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定作物的品质及质量保证。
6.定作物的交付和验收。主要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转包。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就加工承揽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各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揽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即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三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调解或者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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