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仓储合同的条件
导读:
成立仓储合同的条件如下:
1.存在两方或多方以上当事人;
2.保管人和存货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仓储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写明保管人和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货物的品名和种类、数量、质量及包装;储存场所;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以及结算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根据仓储合同的原因,分为一般仓储合同和指令仓储合同;
2.根据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等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模式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合仓储合同和仓库租赁合同;
4.根据仓储的具体目的,仓储合同可分为生产仓储合同、流通仓储合同和国家储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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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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