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要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在我国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其他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做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相关协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完成转让。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限为,如果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是三十日。股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给他人。如果是法院强制转让的股权,是法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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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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