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复核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导读:
1.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2.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3.应说明理由和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交通事故做司法鉴定的项目包括: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2.轻重伤鉴定;
3.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6.辆定型鉴定;
7.痕迹鉴定;
8.指纹鉴定;
9.物证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
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规定期限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鉴定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超过时限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超过规定期限。由交通管理部门将结论交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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