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导读:
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1.股东转让公司股份;
2.夫妻财产分割;
3.法院强制执行。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外出让股权的股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或者以欺诈或与受让方串通等手段恶意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其对外转让股权后仍然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善意的受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合同责任来救济。
1.转让价格。价格等同意味者老股东应当以等于第三人价格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对于其他能够通过金钱进行衡量的因素,一并加到价格因素中进行考虑。
2.转让股权的数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原则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购买全部转让股权,部分行使视为未达到“同等条件”。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是经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同意,其他股东方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3.支付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转让股东能够及时、足额的获得股权转让价金的权利,因此原则上应当肯定老股东有权按照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支付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期限。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支付期限应当不晚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但是,如果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较短期限,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大小,其他股东支付能力的强弱来综合判断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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