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有哪些规定
导读: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有以下规定: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也就是说原来的股权受让方将无法按原股权转让合同获得股权,只能请求解除、赔偿等。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就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也即出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如果想优先受让拟转让股份,就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报出相同的报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是以“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为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受让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承诺(譬如允诺承担公司债务、向公司注资等),而确定一个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价格。故股东仅以该优惠价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有失公平,因为这并非“同等条件”。有鉴于此,该种观点认为,这些价格之外的因素,应当在确定“同等条件”时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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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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