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会有哪些
导读:
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有:
1.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在破产申请前,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2.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破产逃债活动。
3.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破产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对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三年内不得担任任意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等。
2.行政责任: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3.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出现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承担刑事责任。
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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