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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现象的表现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5 00:43:01 人浏览

导读:

企业运营出现了问题,债权到了它无法负担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一旦申请破产后企业就无法继续在经营下去了,不少人不愿意这么做,但又想解决债权,于是就做了破产逃债行为。那么破产逃债现象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企业运营出现了问题,债权到了它无法负担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一旦申请破产后企业就无法继续在经营下去了,不少人不愿意这么做,但又想解决债权,于是就做了破产逃债行为。那么破产逃债现象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破产逃债现象的表现形式

  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

  3、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

  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

  

  二、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如何防范债务企业逃债

  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则是关键。实地考察对于生产型企业是一种特别有效的办法,但有些地方官商勾结非常严重,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面对官商勾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无济于事。所以,当企业了解到对方有政府背景时,应更加具体地了解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要小心从事。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了。有一些企业不重视合同,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确实存在着有时“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做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现代社会经济纠纷在所难免。对于客户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我们多次受理货款纠纷案件,很多追不回货款的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破产逃债现象的表现形式的相关介绍,小编提醒: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要举证,债权人最好在起诉前调查清楚,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起诉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造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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