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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08 04:04:39 人浏览

导读:

仓储合同的分类包括有商品储存合同、代办保险合同、商品包装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代办运输合同、商品检验合同等。其中,商品储存合同是指保管方根据存货方的要求为其储存保管商品而订立的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仓储合同按物流工作的不同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1.商品储存合同。

  商品储存合同是保管方根据存货方的要求为其储存保管商品,存货方向保管方支付商品储存的有关费用而订立的一种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储存合同,除此之外,仓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存货方的要求和本身的条件接受其他劳务性质的业务,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双方订立相应的合同。这些劳务合同,可以在商品储存合同以外单独订立,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列条款,与商品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2.商品检验合同。仓库在接受商品入库时,对商品的验收一般只是清点数量、检查外观、从商品包装外观查对品名、规格、产地等项目,查看是否有无雨淋、水湿、残损等异常情况。如果存货单位要求仓库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应当另行签订商品检验合同。

  3.商品包装合同。当存货方要求保管方进行商品包装或进行商品重新组配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包装合同。

  4.商品养护合同。为保证商品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在储存过程中需要采用翻倒、晾晒、防霉、杀虫等养护措施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养护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一般在储存保管合同中单列条款,与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5.代办运输合同。当存货方要求储运企业代办提取、运送、装卸、拴标签等工作时,应当签订运输合同。

  6.代办保险合同。受存货方委托,仓储企业代向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时,双方应签订代办保险合同。

  二、仓储合同有哪些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的特征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三、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如下: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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