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款必须包括在仓储合同中
导读: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仓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
2.仓储物的损耗标准等;
3.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
4.仓储物的保管条件相关要求;
5.仓储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有关资料。存货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向保管方提交和说明储存入库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情况,以及验收货物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商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检验和交接工作。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的,由存货方负责。
2.负责包装完好。保管物要求包装的,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因包装不合标准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装不牢固或整存零取的保管物,需要保管人代为维修、改装或者重新包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需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
3.存放危险物资、易腐物资的特殊要求。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资和易腐物资,应遵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存货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存放物的性能及预防危险的具体方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不履行此项义务,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造成保管人或他人物资毁损、人身伤亡的,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的特征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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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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