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如何理解
导读: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理解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破产员工的赔偿是按照两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快车提醒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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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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