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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产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8 07:50:01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由当地的劳动部门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且组成人员是单数,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产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主要如下: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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