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消费欺诈行为的几种判定标准
导读:
我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等等。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法律快车提醒您,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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