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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保护探视孩子的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01 12:00:17 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如果该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离婚后如何保护探视孩子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而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对方不配合时,探望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法律快车提醒您,强制执行探望权是对执行人进行罚款和拘留的方式,促使其行驶探望权,但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三、探视权有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提醒您,探望权包括:

  1.探望的主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探望权的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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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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