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4 01:59:36 人浏览

导读:

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处理。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经营者被依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话,届时可能会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的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法律快车提醒您,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几种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