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鉴定伤残等级是多少级
导读:
一般人身伤害鉴定等级标准分为十级,具体等级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完全靠别人帮助,或者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以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宜;社会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似社会交往频繁。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能部分替代,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三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有期限。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这些: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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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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