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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20 16:27:47 人浏览

导读:

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有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或者是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提交特定陈述,还包括有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等。

  一、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样的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二、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定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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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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