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哪些规定
导读:
1.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三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形: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需准备资料因纳税人不同而不同,分两类纳税人。
第一类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
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项目竣工结算报告;
4.房屋销售情况明细表;
5.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类纳税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
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居民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购入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5.转让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6.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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