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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7 00:47:25 人浏览

导读:

债的担保具有的特点是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等。担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一、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

  债的担保的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二、借钱还不上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债权人是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只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即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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