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种类的
导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纯获利、无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合同生效。
(3)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2)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3)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撤销。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确定合同效力后再履行。如果相对人追认生效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不需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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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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