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用仲裁
导读:
具体而言,可申请仲裁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1.“合同纠纷”,指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法律快车提醒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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