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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伤亡谁负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0 17:21:52 人浏览

导读:

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伤亡,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有些承揽事项是比较危险的,进行承揽活动时,承揽人要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事项的完成期限、质量、费用支付等问题。

  一、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伤亡谁负责任

  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

  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给接方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支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承揽人应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才能对外承揽与自己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定作任务。至少应具备完成定作任务主要工作的生产能力。因此,承揽人只能是具备一定技术、设备和劳力,能承担其相应定作任务的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2.履行方式。承揽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只能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方式履行合同,也就是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而不能以不作为或以物抵偿的方式来履行合同。

  3.标的物。承包合同的标的物由定作人要求定作的定作物与承揽人完成定作物的工作行为的有机结合而构成,只有定作物或只有承揽人的工作行为,都不能成立承揽合同。要成立或有效履行承包合同,二者必须有机结合。

  4.作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部分的定作物,通常不是一般物品能代替的,它有其自己的独特性。即使定作人定作的是通用产品(如服装),因定作人对定作物规格、式样、花色等的特殊要求,承揽人也不可能用其他服装充抵定作人的定作物。如果定作人定作的不是通用产品,承揽人不但不能用其它产品代替定作物交给定作人,而且必须按质按量如期交付定作物给定作人,倘若承揽人工作有瑕疵,还应负赔偿等责任。

  5.合同成份。法律快车提醒您,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物的二重性,也就使承揽合同的成份具有复杂性。承揽合同有的是经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后成立的,有的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过程形成的,所以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履行中,承揽人通过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将定作人交付的定作材料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按合同要求将定作物交付定作人后才取得报酬,所以承揽合同又具有有偿合同的成份。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承揽合同又具有双务合同的成份。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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