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工程监理 > 工程监理公司 > 公司监理人的性质是什么意思

公司监理人的性质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2 10:56:03 人浏览

导读:

公司监理人的性质意思是存在服务型、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性质。监理合同不可以转让的,该监理是属于工程转包,如果有特殊情况是可以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更换的。

  一、公司监理人的性质是什么意思

  公司监理人的性质意思是:

  1.服务性。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正性。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二、监理合同可以转让吗

  监理合同不可以转让。因为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属于工程转包,法律明文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法律快车提示您,但是因特殊原因,经业主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更换监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理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