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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0 17:19:45 人浏览

导读:

公司分立的原因有需要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突出公司主营业务;解决内部纠纷的需要;合理避税的需要;管理激励;反击敌意收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公司分立的原因有哪些方面

  1.公司分立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管理效率;突出主营业务;解决内部纠纷;合理避税;管理激励;反击敌意收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新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法新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立分公司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母公司被认定为滥用有限责任。实践中,有的企业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就是作为母公司对外生产、经营、投资的一个"挡箭牌",子公司完全由母公司在背后操控, 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盈利归属母公司或母公司参与分红,亏损则由子公司以其有限资产(大多数的情况就是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对这种情况进行了 规制,如果企业出现违法情况,就可能面临被"揭开公司面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同样需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归属于总公司,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总公司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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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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