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如何证明出资行为
导读:
隐名出资人证明有出资行为的方式有:
1.隐名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证明其已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证明其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以。
法律快车提醒您,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股东出资成立公司时,应当依据《公司法》(台商投资还需依据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署章程、投入资金,向工商部门申报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台商投资需先取得外资管理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出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是现实中存在实际投资人与注册登记的投资人不相符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隐名投资。所谓的隐名投资是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一种法律现象。
隐名投资具有如下特征:
1.隐名投资人为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一方,显名投资人没有任何或仅有部分投入;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投资人为显名投资人,而非实际出资的一方;
3.隐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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