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落实董事会决议方面的规定是哪些内容
导读:
公司法落实董事会决议方面的规定是: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董事实际到会情况。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10日以前将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由1/2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董事会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比例。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签署:董事会决议,有到会董事签字。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在公司注册及日常经营管理中,选举公司法人代表处及决议公司重大事宜,需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将董事会决议详细记录。
1.组成不同。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组成。
2.职责不同。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董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3.性质不同。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体现股东意志和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性质是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监事会与董事会不可以同一个人。
监事是独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一般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监事除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的股东代表担任外,还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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