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有怎样的区别
导读: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一般情况,以上四要件均由原告证明,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侵权。但在过错推定情况下,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实行推定,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6.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8.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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