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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或裁或诉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4 07:34:49 人浏览

导读:

经济仲裁或裁或诉规定是经济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经济纠纷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更多一些。

  一、经济仲裁或裁或诉规定是怎样的

  经济仲裁或裁或诉规定是遇到经济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仲裁的原则如下所述:

  1.争议仲裁的调解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2.争议仲裁的及时、迅速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3.争议仲裁的回避原则。

  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经济仲裁程序是什么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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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纠纷仲裁管辖怎么确定

  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法律快车提醒您,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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