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情形是什么
导读: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6.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1.涉外性。法律快车提醒您,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
2.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
3.民间性。
4.中立性。
5.专业性。
1.普通仲裁。
2.特殊仲裁。
3.国内仲裁。
4.涉外仲裁。
5.国际商事仲裁。
6.机构仲裁。
7.临时仲裁。
8.友谊仲裁。
9.依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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