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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条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8 17:35:36 人浏览

导读: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条文包括鉴定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员回避等。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后果等。

  一、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条文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申请回避的时间是多久

  申请回避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在庭审中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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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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