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导读:
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如下:
1.缺陷责任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与质保金无关。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质保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为2至5年;
2.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4.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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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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