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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2-01 14:39:53 人浏览

导读:

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不参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但是行纪人对合同有权利和义务,居间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要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等。

  一、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成立的条件

  居间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居间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居间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居间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间合同的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您,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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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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