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则
导读: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轻损害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
5.责任相抵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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