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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31 10:12:22 人浏览

导读: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包括要件欠缺性质不同、效力状态不同等,其中效力待定合同缺少的是主体方面的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需要返还财产等。

  一、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会怎么样

  法律快车提示您,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的情形是: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是如下: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3.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依法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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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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