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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19 11:05:26 人浏览

导读: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区别在于含义不同、范围不同和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的处理方式是使用者需继续使用的,可向相关机构申请续期或由政府无偿收回。

  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范围不同: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3.性质不同: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二、土地使用权届满后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的处理方式是: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1.买卖。

  2.抵债。法律快车提醒您,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3.交换。

  4.作价入股。

  5.合建。

  6.赠予。

  7.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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