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导读: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如下: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承认商业企业拥最终解释权,实际就意味着承认商业企业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行为发生纠纷时的裁决人,这是商业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的;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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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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