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
导读:
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诉讼被告不同和诉讼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有诉讼时效的,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
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快车提醒您,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股东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3.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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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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