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导读: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有行为人对合同重要内容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不公平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等。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定条件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1.若合同未被撤销的,继续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若合同被撤销的,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即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应当返还原物。法律快车提醒您,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撤销合同自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原物,无需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可变更合同自合同变更后,新增加部分的条款效力高于原条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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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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