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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7 11:22:28 人浏览

导读:

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财产保全的条件有申请人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财产保全的条件有申请人须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一、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离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是: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

  3.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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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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