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可以一起做吗
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可以一起做。因为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时间不一致,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在治疗期终结后判断劳动者在伤残治疗过后留下的劳动能力缺失,而伤残鉴定则是需要判断劳动者的受伤伤情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可以一起做。法律快车提醒您,两者区别在于:
1.伤残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劳动能力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2.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3.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等。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构出具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缴纳鉴定费;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7.出具《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病历资料,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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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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