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导读: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事件已经造成了项目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等。工程索赔的分类主要有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等。
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索赔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依据:索赔方提出的救济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索赔所需要的足够文件。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第二,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
第三,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第四,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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